校政字〔2015〕85号-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(试行)

河北工业大学文件

校政字〔2015〕85号 签发人:刘 兵




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教学环节,为规范课程考核,做好相关工作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章 考试组织机构及职责

第二条 为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,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分别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。

第三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

(一)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,主管教学的副校长、纪委书记任副组长,教务处处长、学生工作部(处)部(保卫处处长后勤管理处长、各学院院长任组员。学校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协调组、巡视组

(二)考务协调组由教务处处长任组长,教务处相关工作人员任组员

(三)巡视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,纪委书记任副组长,纪委监察处处长学生工作部(处)部(长、后勤管理处处长、保卫处处长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、教务处全体人员任组员。

第四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

(一)负责全校的考试工作,制定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、原则和要求

(二)协调各职能部门考试准备工作,检查全校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

(三)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,解决存在的问题

(四)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。

第五条 考务协调组的工作职责

(一)落实领导小组提出的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、原则和要求

(二)协调、督促各学院、各校区的考试准备工作

(三)全校性的考试考务物品的准备与发放;制定试卷送印及传递程序,组织试卷向各考务组的分发

(四)负责考试的编排工作

(五)协调处理考试中的偶发事件及具体问题

(六)汇总巡视员的巡视报告及考试违纪、作弊及失职人员的信息;汇总有关考试的信息,及时向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和发布考试工作简报

(七)考试工作总结。

第六条 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

(一)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,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副组长,教学秘书、分团委书记及各教研室(系)主任任组员。学院领导小组下设考务组及学院考试巡视组

(二)学院考务组由主管教学的学院领导任组长,教学秘书、教务员、分团委书记及各教研室主任任组员

(三)学院巡视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,主管教学的院长、学院督导组成员、教学秘书、分团委书记、辅导员任组员。

第七条 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

(一)落实学校领导小组提出的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、原则和要求

(二)负责本部门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

(三)组织命题组卷、试卷的审核校对

(四)安排监考人员及培训

(五)做好考前学生的动员工作,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

(六)组织考试的巡视工作

(七)考试工作总结

第八条 学院考务组的工作职责

(一)负责试卷的遴选、送印、分封、保管及保密工作

(二)负责考务用品的准备及发放工作

(三)负责和核对考试的具体安排、考场的布置等工作

(四)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,发放收缴试卷和空白卷,处理考试中的具体事件,负责监考教师的调配

(五)负责考试违纪、作弊学生及失职人员的信息材料的汇总及上报工作

(六)负责试卷的存档工作。

第九条 学校及学院巡视组的工作职责

(一)检查考试及考务用品等准备是否齐全,是否有差错

(二)检查考场环境

(三)检查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,是否认真负责,有无失职行为;发现有失职行为的,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改正

(四)考场安排是否合理,考场清理是否彻底,是否整洁,桌椅是否按要求排列,考场空间是否最大化利用等

(五)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,证件是否齐全,学生携带的非考试物品是否置于指定地点,学生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,有无作弊现象

(六)检查试卷印刷质量及命题质量、试卷份量等

(七)记录巡视情况,提出处理意见,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汇报。

第三章 考核范围及考试方式

第十条 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(以下统称为课程),均需进行考核。

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考核的条件

(一)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。未经批准,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/3者,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

(二)有实验的课程,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各门课程的实验(包括实验报告)且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课程的考核。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的,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

(三)凡有作业、实验的课程,缺交作业、实验报告累计达课程总量的1/3(或上交作业未到达该课程规定的最低限)的,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

(四)未办理重新学习手续的,不准参加课程的重新学习及考试,不得评定成绩

(五)未注册者,不准参加考核,不予评定成绩。

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前,将不允许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,由学院教学办公室予以公布,并通知监考教师。其中,因第十一条第1、2、3不得参加课程考核的,任课教师在成绩册上登记为旷考,并注明缺交作业实验考核不合格

第十三条 考试方式

(一)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

学校鼓励推行多样化的考核方式。教研室或系主任可根据课程性质,自主选择不同的考核方式或几种形式的组合(如开卷、闭卷、混合闭开卷、口试、笔试+口试、上机考试、上机+笔试、小论文、小设计等)。考查课程应当填写《河北工业大学考查课考核形式审批备案表》。笔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。如确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,需提前报教务处审批

(二)培养计划规定的一门课程,在一学期内分几部分分别上课的仍作为一门课,一次考核,记载一个成绩,其中若几部分独立性较强的课程,可分别进行考核,最后折合为一个成绩

(三)培养计划规定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,按一门课程对待,单独进行考核

(四)考试课程的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,需单独组织的考试应报教务处审批;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各学院自主安排并报教务处,在相对集中的时间进行考核;对全校性考查课程的考试,本着考试时间相对集中的原则由教务处协调确定考试时间。

章 命题、组卷及试卷管理

第十四条 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,试题内容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,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,着重检查学生对本课程所学的基本知识、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情况,同时要通过综合性试题,考查学生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。试题表述应简明准确,文字、符号使用规范,试题量和难易程度应使大部分考生在考试时间内能够完成。

试卷命题人应以大纲为依据,对命题难易程度、考核点覆盖面、试题份量和试题分数分配情况进行分析并填写《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》经系(教研室)主任审核后方可送印。

第十五条 命题应当遵循教、考分离的原则。凡教学大纲要求相同、学分相同、教学安排一致的课程要统一命题,统一考试;学时不同的同一门类课程,教研室(系)要统一组织试卷,严禁重复题目在不同时间、不同试卷中出现;其他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命题;有条件的课程可与外校交流共同命题。以上均由教研室(系)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审定。

避免同一门课程历年考题的重复,原则上同一考题在连续四年内不得重复使用,提倡公共课建立试题库,试题库3-5年更新一次,组卷时不得全部使用题库原题。

第十六条 对于每门课程,须拟出水平相当的A、B两套试卷,要求A、B两卷题型、题量及分值相同,试卷和题目难度相当,内容不同,并给出相应的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重复题目分值不得超过20%。审定人审阅并在A、B卷上签字后,送交学院教学办公室,由教学秘书随机抽取其中一份作为考试用卷送印,另一套封存于学院教学办公室备用。

对只备一套试题的课程,教学管理人员不签发试卷送印单,不予送印。

第十七条 试卷的题量、难易程度不当,字迹不清或试题有错误的,给予批评,造成严重后果的,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
第十八条 课程试卷要求用计算机组卷(插图可描绘),要求打印字迹及插图工整、清晰、准确。试卷制定和存储应处于非网络连通的状态下进行,试卷电子版应注意保密,不允许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在网络上进行传递。

第十九条 对历届学生课程期末考试试卷、标准答案、评分标准及试卷分析由教研室(系)负责建立教学档案。

第二十条 试卷送印及试卷管理

(一)试卷应在考前四周送学校指定印刷点印刷;延误送印时间,影响考试用卷,其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,严重者按教学事故处理

(二)试卷印刷部门,要有严格的保密措施,试卷印刷及考试期间应进行全天24小时无死角监控,印刷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保证试卷安全,废弃的试卷及母版要及时销毁,确保试卷的保密性。印刷期间应保证试卷存放安全

(三)试卷印刷部门,按每个考场所需试卷份数装入试卷专用袋,并密封

(四)考试课程的试卷由教务处在临考前组织各学院考务组分发试卷;考查课程的试卷由任课教师持本人工作证领取,无证件者,印刷部门不得交付试卷。所有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接触试卷

(五)所有试卷要专人保管,防止试卷丢失或漏题

(六)各学院应单独设立试卷保密室,试卷保密室应具有铁门、铁窗、铁柜等防护设施

各学院要加强试卷保密意识,对用过的试卷要按班装订,封存保管。保管期限一般为学生毕业后一年。

章 考试组织

第二十一条 考场安排及监考教师

(一)学院应在考前对所有监考教师进行培训,未经培训不得参与监考

(二)每单班考场配备2名监考教师,双班考场配备4名监考教师,主监考教师须由教师担任。监考教师一经确定,一般不能临时更换,临时更换或启用备用监考需由主管教学院长批准

(三)考场由学院考务组组织布置。考场做到桌椅摆放整齐,地面、桌面、黑板要干净;不符合要求的,巡视员有权要求重新按规定布置和清理

(四)监考教师按考试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,领取试卷及考试物品。领取试卷时,应履行签收手续,验明试卷专用袋上标注的试卷科目、份数、适用范围及试卷袋密封签的完整性,清点其他随卷材料和物品

(五)监考教师迟到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教学事故处理

(六)监考教师应当佩戴监考标志,关闭通讯设备,提前进入考场,并按《河北工业大学监考教师守则》分工协作,做好考前静场和监考工作

(七)对有考试违纪、作弊行为的,按《河北工业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(试行)》处理

(八)处理偶发事件时,由一名监考教师报请有关人员帮助解决,其他监考教师坚守考场。

第二十二条 考务工作人员

(一)考务人员收缴试卷时,应对监考教师所交试卷、考场报告单等资料清点清楚,及时收缴空白试卷,并做好记录

(二)考务组及时汇总考生违纪、作弊及失职人员的信息,汇总情况经考场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,报送教务处及相关学院,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

(三)考场报告单一式两份,一份封入试卷,作为教师评阅试卷及成绩评定的依据;另一份留存学院备查。

第二十三条 确因患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,须凭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在考前到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。在考试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,经监考教师同意后,可中止考试,凭当日校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缓考手续。

学生的缓考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须由各学院留底备案。采取各种手段开出假证明者,一经发现视为旷考。

学院应当及时将缓考学生名单通知任课教师。

阅卷及试卷分析

第二十四条 阅卷规范

(一)阅卷应公正、客观,符合评分标准

(二)试卷评阅应使用红色签字笔

(三)每项题目的得分应填写在评分栏,无错漏,核分正确

(四)试卷中每项题目的加减分清晰有效,涂改要有签字。

第二十五条 试卷分析

任课教师应对所授课班级成绩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,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,提出后期教学的建议,并将以上内容填写至综合教务信息中,打印后送交学生所在学院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。

河北工业大学

O

1

分享到:

TOP